天津市职业教育条例/第三章 职业教育的实施第二十条有效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发挥骨干和示范作用的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对社会力量依法举办的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给予指导和扶持。本市根据区域产业布局和行业发展需要,大力发展人工智能、绿色石化、汽车、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航空航天等产业需要的新兴专业,提升专业建设质量和师资队伍水平。加快培养托育、护理、康养、家政等民生领域所需的技术技能人才。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