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职业教育条例/第二章 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第十九条有效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大力发展技工教育,完善技工学校高技能人才培养体系,扩大高技能人才培养培训规模,全面提高产业工人素质。本市依托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开展高素质农民的教育培训、农业技能培训工作,加快培养培训高素质乡村振兴人才。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