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本市优化教育结构,科学配置教育资源,在义务教育后的不同阶段因地制宜、统筹推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协调发展。

市和区教育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职业教育和普通教育相互融通机制,推动中等职业学校与普通高中、高等职业学校与应用型大学相关课程互选、学分互认、资源互通,畅通学生成长成才培养渠道。

鼓励职业学校的实训场所、课程、师资等教育教学资源面向普通中小学、普通高等学校开放。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