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本市鼓励符合条件的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联合开展人才培养,建立健全职业教育贯通培养机制、一体化教科研机制和专业课程体系、评价体系。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