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本市职业学校教育由中等、高等职业学校教育组成。

中等职业学校教育由高级中等教育层次的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综合高中、成人中专、技工学校等实施。

高等职业学校教育由专科、本科及以上教育层次的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实施。符合条件的技师学院,依法纳入高等职业学校序列。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