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职业教育条例/第二章 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第十二条有效本市职业学校教育由中等、高等职业学校教育组成。中等职业学校教育由高级中等教育层次的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综合高中、成人中专、技工学校等实施。高等职业学校教育由专科、本科及以上教育层次的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实施。符合条件的技师学院,依法纳入高等职业学校序列。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