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职业教育条例/第二章 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第十一条有效本市建立并完善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中职、高职专科、职教本科、专业硕士层次职业教育有效贯通,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相互融通,职业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并重,产教深度融合、对外深入合作,服务全民终身学习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