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第五章 土地市场/第四节 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第八十五条已修改对有强制执行权的机关以处置土地使用权为目的,要求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市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助执行的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与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协商:(一)地上没有合法建筑物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二)集体土地使用权;(三)未交清地价的土地使用权。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八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八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