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5

Amended

对有强制执行权的机关以处置土地使用权为目的,要求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市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助执行的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与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协商:

(一)地上没有合法建筑物的划拨土地使用权;

(二)集体土地使用权;

(三)未交清地价的土地使用权。

Local Regulations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