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第五章 土地市场/第四节 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第八十一条已修改市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土地使用权的设定、变更、注销登记时,应当明确核准登记的时间,并对外公示。核准登记时间以市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核准登记业务最后审批的时间为准。办理变更登记的核准登记时间应当与上一手注销登记的核准登记时间相一致。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八十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