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条

已修改

市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办理土地的登记、发证工作。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土地权利人依法享有和行使相应土地权利的法律凭证。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由市不动产登记机构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