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第五章 土地市场/第四节 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第七十九条已修改土地确权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市不动产登记机构根据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权的结果办理登记手续。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转让、出租和抵押应当向市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登记,并依照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七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八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