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已修改市政府应当将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列为当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执行情况的内容,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市政府应当每年将土地储备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提出意见、建议。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