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八条

已修改

未完成项目建设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禁止抵押;地上有合法建筑物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经市政府批准,可以抵押。

抵押合同应当约定抵押物被处置时补交地价等条款,抵押权人应当向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市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书面承诺书。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