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第五章 土地市场/第三节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第七十七条已修改市属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国有经济成份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持有的未按规定进行建设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在企业改制时,应当将该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从改制企业中剥离,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收回。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七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