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第五章 土地市场/第三节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第七十五条已修改为向金融机构贷款或者为担保履行其他债务的需要,土地使用权人可以将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但法律、法规禁止抵押的除外。根据前款的规定,为履行其他债务需要设定的土地使用权抵押,因其债权债务合同或者抵押合同被认定为无效而导致抵押登记无效,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当事人承担。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七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