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第五章 土地市场/第三节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第七十四条已修改土地使用权人已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其土地使用权可以出租。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土地使用权出租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且不得超出土地使用权剩余使用年限。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七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