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三条

已修改

地上有合法建筑物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者申请转变出让方式的,应当经市政府批准,按照依法受理地价补缴申请时国家、省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具体计算方式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未按批准的用途进行建设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禁止转让。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