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第五章 土地市场/第三节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第七十三条已修改地上有合法建筑物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者申请转变出让方式的,应当经市政府批准,按照依法受理地价补缴申请时国家、省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具体计算方式由市政府另行制定。未按批准的用途进行建设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禁止转让。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七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