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第五章 土地市场/第三节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第七十二条已修改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的,应当先征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同意。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七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