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一条

已修改

国有承租土地使用权的租金以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为依据确定,由市政府向社会公布。

国有承租土地使用权的租赁年限可以约定,但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同类用途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