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第五章 土地市场/第二节 土地使用权出让和租赁第七十一条已修改国有承租土地使用权的租金以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为依据确定,由市政府向社会公布。国有承租土地使用权的租赁年限可以约定,但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同类用途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七十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