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第四章 土地利用/第三节 用地管理第六十一条已修改土地储备和土地出让成本由以下部分组成:(一)取得储备土地的费用,包括以征收、收回、购买、交还、置换等方式进行土地储备时,发生的征地、拆迁和收地补偿、购买资金、评估、依法缴纳的税费等费用;(二)储备土地整理、开发、管理的费用;(三)储备土地出让中的策划、推广、交易等费用;(四)土地储备运作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