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第四章 土地利用/第三节 用地管理第六十条已修改土地储备的资金来源:(一)银行贷款;(二)计提土地供应总收入的百分之二;(三)财政拨款;(四)其他资金来源。土地储备资金实行专项管理,用于土地储备和土地出让成本支出,不得用于经营性投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挪用。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