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已修改

土地储备范围包括:

(一)未出让(划拨)的国有建设用地;

(二)新增建设用地;

(三)政府依法收回的土地;

(四)政府依法行使优先购买权购买的土地;

(五)土地使用权人与土地储备机构协议交还或者置换的土地;

(六)国家及省规定可以储备的其他土地。

列入土地储备的土地,由市土地储备机构登记、造册。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