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第四章 土地利用/第三节 用地管理第五十八条已修改土地储备范围包括:(一)未出让(划拨)的国有建设用地;(二)新增建设用地;(三)政府依法收回的土地;(四)政府依法行使优先购买权购买的土地;(五)土地使用权人与土地储备机构协议交还或者置换的土地;(六)国家及省规定可以储备的其他土地。列入土地储备的土地,由市土地储备机构登记、造册。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