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第四章 土地利用/第三节 用地管理第五十七条已修改本市实行土地储备制度。土地储备工作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市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实施。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