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第四章 土地利用/第三节 用地管理第五十六条已修改经核准报废的道路、铁路、机场、矿场、桥梁用地或者已经停止按批准的用途使用两年以上的道路、铁路、机场、矿场、桥梁、城市公共设施、已改为非军事用途的原军事设施用地等属于划拨用地的,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收回土地使用权。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