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第四章 土地利用/第三节 用地管理第五十三条已修改市政府为了实施城市规划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可以提前收回租赁年限未满的国有承租土地使用权,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实施。提前收回国有承租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提前六个月,将租赁地块的位置、四至范围、收回理由、收回日期通知承租土地使用权人,并在租赁地块的范围内公告。依照本条规定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应当退还相应租金,并根据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投入开发和建设的情况给予补偿。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