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第四章 土地利用/第三节 用地管理第五十二条已修改依法改变建筑容积率等土地利用条件和土地用途的,应当与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协议,变更后的土地使用期限不超过新用途的最长期限,并扣除原已使用期限,按新用途计收地价。市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