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已修改

依法改变建筑容积率等土地利用条件和土地用途的,应当与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协议,变更后的土地使用期限不超过新用途的最长期限,并扣除原已使用期限,按新用途计收地价。市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