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已修改本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并接受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本村所有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转让、出租、转租或者抵押的,应当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见证下,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签名确认后,报区政府、横琴新区和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审核同意。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本村所有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转让、出租、转租或者抵押的,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依法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