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第四章 土地利用/第三节 用地管理第四十七条已修改本市辖区内的滩涂、岸线、沙滩由市政府统一管理、开发利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围垦、租赁和转让。已经被政府征收的滩涂和已形成的滩涂成围地,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管理。前款所称滩涂成围地,是指在滩涂上由堤围所围成的区域。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