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修改

用地单位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后,在完善相关手续后,应当按规定开发、利用土地,但不得利用建设用地批准书对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转让、出租等其他处分行为。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