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第四章 土地利用/第二节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报批第三十六条已修改用地单位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后,在完善相关手续后,应当按规定开发、利用土地,但不得利用建设用地批准书对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转让、出租等其他处分行为。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