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建设用地批准书不得涂改,否则无效。经批准允许用地单位更名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上记载的事项有误的,应当办理换发手续。
建设用地批准书有效期为两年。逾期项目未竣工的,用地单位应提前三十日向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延期。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被批准的,建设用地批准书自行失效。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在建设用地批准书失效后,项目尚未动工开发建设,也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的建设用地,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请市政府批准后,作出终止供地决定。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