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修改

通过划拨方式供地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并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通过出让或者租赁方式供地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与用地单位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并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