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第四章 土地利用/第二节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报批第三十四条已修改建设单位向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建设项目立项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建设项目依法需要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建设单位还应当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