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建设单位向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设项目立项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建设项目依法需要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建设单位还应当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