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第四章 土地利用/第一节 土地利用规划和计划第三十条已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修改之前,不得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设项目不得审批建设用地。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