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第三章 土地征收、征用及补偿第二十六条已修改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使用土地的,市政府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决定征用单位或者个人依法经营、管理、使用的土地,明确征用的用途和期限,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征用土地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将土地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所有权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作相应补偿。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