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Amended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使用土地的,市政府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决定征用单位或者个人依法经营、管理、使用的土地,明确征用的用途和期限,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

征用土地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将土地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所有权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作相应补偿。

Local Regulations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