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后,区政府、横琴新区和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可以组织清理场地。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