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帐册,专户管理,财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镇人民政府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土地征收后留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建设用地流转后的收益,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应当接受村民的监督。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