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的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区政府、横琴新区和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组织协调,经协调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人不履行已签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协议、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协议,或者不服征地补偿决定,拒绝接受征地补偿费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向公证机构办理征地补偿费提存手续。
征地补偿费提存通知应当在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当事人。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实施。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