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第三章 土地征收、征用及补偿第十九条已修改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协议和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协议签订后,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支付有关补偿费。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直接向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直接向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支付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农村留用地标准,按照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