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第二章 耕地保护第十一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横琴新区和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永久基本农田管理制度,加强永久基本农田建设,将农田水利设施的建设列入市、区、镇社会经济发展年度计划,对永久基本农田进行改造、改良和保护。建立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领导任期责任制、动态巡查责任制、过错责任追究制、目标考核等制度,将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作为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内容之一。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