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第二章 耕地保护第十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横琴新区和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立耕地保护制度,严格保护耕地,限制耕地转为非耕地,有计划地组织开发、复垦、整理符合质量要求的耕地。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发展和改革、统计等部门,根据土地等级评定标准,结合实际情况,对各类农用地分等定级,并建立档案。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