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利工程规模等级、投资模式等,明确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或者管理责任人(统称水利工程管理者)。

下列水利工程应当明确专门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

(一)大型、中型和重点小(1)型水库;

(二)大型、中型水闸和泵站;

(三)一级、二级和三级堤防;

(四)重要引调水工程;

(五)大型和重点中型灌区;

(六)长江、汉江及其重要支流的蓄滞洪区;

(七)需要明确专门管理单位的其他水利工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流域或者行政区域确定水利工程管理单位,集中管理所在流域或者行政区域内的水利工程。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所有的水利工程,其所有者为水利工程管理者。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