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利工程管理相关工作。
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权限履行下列职责:
(一)水利工程相关规划的编制、实施和监督;
(二)推行水利工程运行管理标准化;
(三)水利工程防汛、抗旱、水资源等调度;
(四)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安全监督;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发展改革、司法行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等行业主管部门对所管辖水利工程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保障水利工程安全,并协助、支持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