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水利工程按照统一和分级分类相结合的原则进行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利工程规模等级、所在地区、受益地区或者受影响地区等,组织制定水利工程分级分类名录,明确所管辖水利工程的主管部门及其监督管理职责,并向社会公布。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小型水库安全的主管部门职责,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承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