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的义务,有权投诉、举报损坏水利工程的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水利工程管理的宣传教育和信息公开,完善公众参与程序,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和处理制度。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