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依法将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强水利工程管理队伍建设,完善水利工程管理责任制度,建立健全基层水利服务保障体系和跨流域、跨行政区域、跨部门水利工程管理协同联动机制,提升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和公共服务水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本辖区水利工程管理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