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对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的水利工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竣工前完成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划界,并对管理范围内的土地予以确权、颁证。

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和水域由水利工程管理者依法进行管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