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五章 工程保护第二十五条有效水利工程应当依法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具体划定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按照规定报批,并向社会公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行政等部门,制定所管辖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具体划定方案,并向社会公布。水利工程管理者应当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边界设立界桩、公告牌、警示标志等标识标牌;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涂改、覆盖、损坏标识标牌。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