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等部门,科学制定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水利工程管理和运行维护经费保障机制,采取多种方式按照定额标准落实资金,并强化财会监督和审计监督,实行相关财政资金使用绩效评价。
公益性水利工程和准公益性水利工程的公益性部分所需管理和运行维护经费,按照水利工程隶属关系,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受益地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受益程度承担相应经费,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经营性水利工程和准公益性水利工程的经营性部分所需管理和运行维护经费,由水利工程管理者负担。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