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水利工程管理者应当明确岗位职责和工作规范,定期组织开展专业技术培训和考核。

水利工程技术人员上岗前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熟悉相关工作规范和流程。关键岗位的操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资格。

非水利工程相关岗位工作人员不得擅自操作水利工程设施设备。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